「司法院組織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司法院組織法第7條修正草案,針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大法官代理院長的制度,擬明定代理院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並增訂卸任代理院長之大法官不得再代理院長。提案理由是避免代理狀態長期化、架空立法院人事同意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促使總統與立法院在合理期間內完成正式提名與同意程序,並防止以反覆指定方式規避代理期限。
主要影響對象
司法院院長代理之大法官、總統、立法院及司法體系與民眾對司法的信賴。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7條,明定代理院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並增訂卸任代理院長之大法官不得再代理院長。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立法院人事同意權與民主正當性、避免代理常態化;疑慮:期限屆滿後若仍未完成提名同意,機關運作與職權接續的處理方式須一併考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涉權力分立設計,可留意期限屆滿後的配套安排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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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王鴻薇等20人,鑑於現行《司法院組織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並完成任命之日為止。惟現行制度對代理期間未設任何明確限制,倘總統遲未提名、立法院未完成同意程序,或提名遭否決後長期怠於提名,將可能造成代理狀態長期化,使未經立法院同意之人長期代行司法院院長職權。又司法院院長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首長,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應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其目的在透過立法院同意程序,確保司法人事之民主正當性及憲政制衡基礎。代理制度係因應首長臨時出缺所設之暫時性、過渡性安排,目的在維持機關運作不致中輟,而非取代正式人事程序。倘代理制度欠缺期間限制,恐使代理制度常態化,進而架空立法院人事同意權之實質功能,嚴重悖離憲法設計之本旨,影響司法公正、人事制度穩定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為健全司法院院長代理規範,維護權力分立、民主正當性及憲政秩序之正常運作。現行司法院院長代理規範應予修正,明定代理院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以促使憲政機關於合理期間內完成正式提名及同意程序;並增訂卸任代理院長之大法官不得再代理院長,以防止透過反覆指定方式規避代理期間限制,避免代理制度遭濫用,爰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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