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陳培瑜等十八位委員提出,於刑法第八十條增列第三項,規定性侵害犯罪的未成年被害人在年滿二十歲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理由為性侵害具隱密性,未成年被害人常難及時求助,致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法追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延長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尋求刑事救濟的時間,提升其日後追訴加害人的機會。
主要影響對象
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被告,以及檢警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刑法第八十條增訂第三項,性侵害犯罪之未成年被害人於年滿二十歲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考量被害人延遲揭露、保障司法救濟權;疑慮:時效延長與法安定性、舉證困難之間如何衡平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會期多案聚焦刑法第八十條性侵害追訴時效,計算起點與年齡門檻各有不同,值得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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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5-22,2026-05-2
交付審查2026-05-22,2026-05-2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委員會發文2026-06-18
案由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有鑑於性侵害犯罪之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若身心尚未成熟,因心理創傷、尚未充分理解法律上權利等情事,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救助,即便尋求法律救濟,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難以實現正義之情形,為保障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司法救濟之權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於刑法第八十條增列第三項,規定性侵害犯罪之未成年被害人,於年滿二十歲之前不計入追訴時效。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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