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陳培瑜等十八位委員提出,於刑法第八十條增列第三項,規定性侵害犯罪的未成年被害人在年滿二十歲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理由為性侵害具隱密性,未成年被害人常難及時求助,致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法追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延長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尋求刑事救濟的時間,提升其日後追訴加害人的機會。
主要影響對象
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被告,以及檢警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刑法第八十條增訂第三項,性侵害犯罪之未成年被害人於年滿二十歲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考量被害人延遲揭露、保障司法救濟權;疑慮:時效延長與法安定性、舉證困難之間如何衡平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會期多案聚焦刑法第八十條性侵害追訴時效,計算起點與年齡門檻各有不同,值得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