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將條文中帶有簡化、物化意味的勞工用語予以修正,使法律用語與當前社會通行用語及人權保障理念一致。屬於用語調整性質的修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就業服務法用語更符合勞動平權與尊重當事人主體性的理念。
主要影響對象
外國籍勞工(移工)、雇主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十二條的勞工相關用語,使之符合現行通行與平權用語;具體文字調整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修正帶有物化疑義的用語可體現勞動平權與人權保障,具價值引導作用;疑慮:用語調整對實質規範影響有限,部分意見認為應與其他法規通盤檢討一致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用語修法常多案並行,建議留意各法規用語是否同步調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本院委員魯明哲、牛煦庭等17人,鑒於現行條文仍使用外移勞工用語,與當前社會通行用語及國家人權保障理念未盡一致,為確保法律用語明確且避免帶有簡化、物化特定勞動群體之疑義,建議修正現行法律用語,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