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瑞隆等16人提案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主要針對因施用毒品及飲酒致不能安全駕駛者提高刑度,並對致死、致重傷及累犯者加重處罰。提案指酒駕雖減少但仍多,毒駕案件近月快速增加,現行刑責恐不足嚇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對毒駕、酒駕的刑事威懾力提升,回應社會對重大交通犯罪受害者的關切,盼降低再犯。
主要影響對象
用路人、酒駕與毒駕行為人、檢警司法體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項提高服用酒精或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的刑度,第二項提高因而致死或致重傷的刑度,第三項提高累犯(含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刑度。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重刑度可強化嚇阻、保護用路人生命;疑慮:刑罰提高的實際嚇阻效果有限論者主張應併重檢驗、勒戒與配套,避免單靠重刑。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同會期常有多版本酒駕、毒駕修法併案審查,可比對各版刑度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