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配合ILO消除種族歧視公約精神,禁止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招募、僱用時留置求職人、員工或外國人的證明文件、侵占或扣留財物、收取保證金,並就外國人相關情形增訂不予核發聘僱許可與罰責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保障求職人、員工與在台外國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並提升我國產品在全球供應鏈的信任度。
主要影響對象
求職人、本國與外國受僱者、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七條(禁止留置證件、侵占扣留財物、收取保證金);修正第五十四條(有上述情形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相關罰責)。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勞工與外國人權益、落實國際公約、提升供應鏈信任;疑慮:相關行為的認定與查核、罰責設計是否合理且可執行,須兼顧管理需要。
政治雷達小叮嚀
禁止性規定的實效在於認定標準與罰責,執行細節值得一併留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15,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15,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徐富癸等20人,為健全我國就業服務體制,落實國際勞工組織(ILO)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內容,以及強化對求職人、員工及在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合法權益之保障,進而提升我國產品於全球供應鏈之信任度,爰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員工、勞工或雇主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有侵占所持有或扣留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情事。(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四十條及第五十七條)
二、增訂雇主曾有留置所聘僱外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有侵占所持有或扣留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情事,不予核發招募、聘僱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
三、配合第五十七條增訂雇主不得留置所聘僱外國人相關證明文件,或侵占所持有或扣留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修正相關罰責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二條)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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