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4800000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5-2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配合ILO消除種族歧視公約精神,禁止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招募、僱用時留置求職人、員工或外國人的證明文件、侵占或扣留財物、收取保證金,並就外國人相關情形增訂不予核發聘僱許可與罰責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保障求職人、員工與在台外國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並提升我國產品在全球供應鏈的信任度。
主要影響對象
求職人、本國與外國受僱者、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七條(禁止留置證件、侵占扣留財物、收取保證金);修正第五十四條(有上述情形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相關罰責)。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勞工與外國人權益、落實國際公約、提升供應鏈信任;疑慮:相關行為的認定與查核、罰責設計是否合理且可執行,須兼顧管理需要。
政治雷達小叮嚀
禁止性規定的實效在於認定標準與罰責,執行細節值得一併留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15,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15,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徐富癸等20人,為健全我國就業服務體制,落實國際勞工組織(ILO)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內容,以及強化對求職人、員工及在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合法權益之保障,進而提升我國產品於全球供應鏈之信任度,爰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員工、勞工或雇主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有侵占所持有或扣留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情事。(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四十條及第五十七條)
二、增訂雇主曾有留置所聘僱外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有侵占所持有或扣留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情事,不予核發招募、聘僱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
三、配合第五十七條增訂雇主不得留置所聘僱外國人相關證明文件,或侵占所持有或扣留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修正相關罰責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二條)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就業服務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函,為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看解析 ›函,為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