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配合ILO消除種族歧視公約精神,禁止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招募、僱用時留置求職人、員工或外國人的證明文件、侵占或扣留財物、收取保證金,並就外國人相關情形增訂不予核發聘僱許可與罰責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保障求職人、員工與在台外國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並提升我國產品在全球供應鏈的信任度。
主要影響對象
求職人、本國與外國受僱者、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七條(禁止留置證件、侵占扣留財物、收取保證金);修正第五十四條(有上述情形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相關罰責)。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勞工與外國人權益、落實國際公約、提升供應鏈信任;疑慮:相關行為的認定與查核、罰責設計是否合理且可執行,須兼顧管理需要。
政治雷達小叮嚀
禁止性規定的實效在於認定標準與罰責,執行細節值得一併留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