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兒少權益保障法等規範,並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刪除感化教育與強制工作規定,並增訂假釋中可施以監護的「刑中監護」制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完善社會安全網、保障受處分人權益,並使刑法與少年相關法制及釋憲意旨接軌,對需治療監督者提供及時處置。
主要影響對象
受刑人、受保安處分人、少年及兒童觸法者,以及司法與矯正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八十五條、第九十八條(行刑權時效與免除執行);修正第八十六條、第九十條(刪除感化教育、強制工作);增訂第八十七條(假釋中刑中監護);修正第九十一條之一(強制治療);修正第九十二條(配合條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呼應釋字第812號、完善社會安全網、提供受處分人及時治療與保護;疑慮:保安處分涉及人身自由,新增監護制度的要件、期間與程序保障須明確以兼顧人權。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其要件與程序保障是審查時的觀察重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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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5-15,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15,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徐富癸等20人,為完善社會安全網、保障受處分人權益,並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規範,及因應司法院釋字第八百十二號解釋意旨,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八十七條增訂假釋中施以監護之規定,修正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及刑之免除執行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五條及第九十八條)
二、因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已定有感化教育執行規定,且對於未滿十二歲兒童觸犯刑罰法律者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為輔導等處置,不施以感化教育,並因應司法院釋字第八百十二號解釋意旨,刪除感化教育、強制工作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六條及第九十條)
三、為提供受處分人及時治療與監督保護、完善社會安全網,增訂檢察官得於假釋中施以監護之「刑中監護」制度,並明定假釋中執行監護經撤銷假釋之監護期間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七條)
四、為符合實務運作強制治療係以評估方式認定有無再犯之虞,並統一法律用語,修正強制治療規定。(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之一)
五、配合現行第八十六條及第九十條之刪除,修正所引條次。(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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