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羅美玲等十七位委員提出,修正刑法第八十條,明定性侵害犯罪於被害人年滿一定年齡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理由為被害人受創、權力不對等等因素常致延遲求助,待救濟時時效已屆滿。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保障性侵害被害人在身心較成熟後仍有追訴加害人的機會。
主要影響對象
性侵害被害人、被告,以及檢警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八十條,明定性侵害犯罪於被害人年滿一定年齡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具體年齡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參考外國立法例、考量延遲揭露、實現刑事正義;疑慮:時效延長與法安定性、證據保全之間的平衡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與其他第八十條版本相比,本案年齡門檻表述較概括,審議時可留意具體數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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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5-22,2026-05-2
交付審查2026-05-22,2026-05-2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委員會發文2026-06-18
案由
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鑒於性侵害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如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受害造成之心理創傷、因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之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使其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之救助,迨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時,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爰參考外國立法例,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於被害人年滿一定年齡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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