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3880000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
最新進度
2026-06-0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三個條文,要把要求污染源「改善排放」的主動權從業者「得申請」改為由地方主管機關可主動要求污染源提降載或改善計畫,並縮短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展延期限、加入資訊公開與公聽會、以最佳可行技術與連續監測等科學標準作為加嚴依據。
能幫助到什麼
強化地方政府空污治理的主動權,提高審查與展延的時限與透明度,讓在地居民與學者能透過公開與公聽程序參與監督,有助加速污染實質減量。
主要影響對象
固定污染源工廠與業者、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污染源周邊居民、環境團體與相關產業勞工。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條:賦予地方主管機關主動要求改善之權、計畫須上網公開並辦公聽會;許可證展延有效期間改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設二個月審查過渡期、刪除模糊裁量條款並改以BACT與CEMS數據作加嚴依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地方權限過於被動、無期限展延形成漏洞,應以科學標準督促減量並導入公民監督;疑慮:展延期限縮短與審查過渡期可能增加產業不確定性與行政量能壓力,需評估對在地產業與就業之衝擊。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環境與產業權衡的修法,建議對照業者遵法成本與減量成效兩方面資料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15,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15,2026-05-1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6-06-05,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林沛祥、楊瓊瓔等17人,鑒於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於實務執行上,地方主管機關之管制權限往往流於被動,為強化地方環境治理量能、落實資訊公開與全民監督,並於環境永續與社會經濟間取得平衡,落實「公正轉型」;另為防杜許可證展延審查之行政怠惰與無期限展延漏洞,並以科學客觀標準取代行政機關之主觀裁量,督促污染源加速導入最佳可行技術以達實質減量,爰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條文將改善排放總量及濃度之發動權交由公私場所「得申請」,致使地方政府難以積極作為。實應賦予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主動要求污染源提出降載或改善計畫之權限。同時,為確保減污承諾具備實質可行性,增訂該類計畫必須上網公開並強制辦理公聽會,藉由導入「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之外部監督機制,廣納學者與在地居民意見,防止行政機關黑箱作業或敷衍了事。
二、為督促污染源加速減量,將許可證展延有效期間縮短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並加嚴「三級防制區」之規範。針對過往行政機關審查不及導致業者得無期限展延操作之流弊,本次修法設立明確之「二個月」審查過渡期,逾期未獲准駁即不得繼續操作。另在展延變更條件上,刪除模糊且易生訴訟之行政裁量霸王條款,明定需基於「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ACT)」之市場經濟評估,或依「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之常態異常科學數據,始得加嚴操作條件,讓法規兼具管制彈性與科學公信力。
三、爰提案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授權地方政府得以自治條例訂定更嚴格之空污許可規範及容許物質,並限縮固定污染源許可證之展延期限,以強化地方政府之環境治理量能。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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