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提案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得管制生煤或其他易致空污物質的使用。提案理由為中南部空品改善有限,需授權限制高污染燃料以保障健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政府可依實際需求限制高污染燃料使用,有助於降低區域空污濃度與相關健康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中南部居民、使用生煤的發電與工業業者,以及中央與地方環保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條,新增或強化中央及地方政府得管制生煤等易致空污物質使用的授權;詳細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改善中南部空品、降低疾病與癌症風險、符合國際減煤減碳趨勢;疑慮:限制生煤使用可能影響電力供應與相關產業營運,需評估能源替代與經濟衝擊。
政治雷達小叮嚀
空污與能源政策高度連動,留意管制措施的配套與時程,國會雷達持續關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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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1-22
交付審查2024-11-22
委員會審查2026-04-29
委員會審查2026-05-11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蘇清泉、賴士葆、王育敏、廖偉翔、顏寬恒、楊瓊瓔、涂權吉、林沛祥、黃仁、游顥、牛煦庭、麥玉珍等43人,鑒於中南部地區空氣品質改善成效不佳,對民眾健康尚存顯著危害,實有必要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於實際需求得限制高污染燃料之使用,以減少區域內有害物質濃度,降低相關疾病或癌症之發生風險,提升居民生活品質,保障國民健康。爰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管制生煤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物質之使用,並符合國際減煤減碳趨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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