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主張將家庭幫傭與看護工的聘僱排除於就業安定費的繳納範圍之外,並要求就業安定基金全面公開完整的運用情形、財務報告與會議實況影像。理由是家庭照護屬純支出的社福型僱用、不創造獲利,且基金運用應強化透明監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聘僱家庭看護或幫傭的家庭可免繳就業安定費,減輕照護家庭負擔;同時提高就業安定基金的資訊透明與監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聘僱家庭看護與幫傭的照護家庭、家事移工、就業安定基金及其補助對象,以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十五條,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家庭幫傭及看護)排除於安定費繳納範圍、配合刪除原低收入戶免繳款項,並增訂基金完整公開與管理會法制化、利益迴避等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家庭照護非營利、課安定費不符公平、基金應受全民監督透明化;疑慮:免徵恐減損基金財源、影響其他就業促進用途,揭露範圍與隱私平衡須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同時觸及照護家庭負擔與基金財源、透明度兩大議題,國會雷達建議關注免徵對基金收支的影響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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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柯志恩、羅智強、馬文君、謝龍介等16人,鑒於就業安定費本質具備「補充稅」性質,適用於產業移工能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之情境。然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屬於純支出之社福型僱用,雇主通常因家庭照護急迫需求且缺乏替代資源才選擇聘僱,並無創造獲利之事實,故應豁免家庭照護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之負擔;同時為健全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機制,要求全面公開會議實況與財務報告,提升監督之透明,以防弊端並保障納稅人權益,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就業安定費之徵收,旨在促進國民就業及提升勞工福祉。然在實務運作上,針對「家庭幫傭」與「看護」性質之外籍移工聘僱,其課徵邏輯不符正義之原則,就業安定費本質具備「補充稅」性質,適用於產業移工能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之情境。然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屬於純支出之社福型僱用,雇主通常因家庭照護急迫需求且缺乏替代資源才選擇聘僱,並無創造獲利之事實。對此類弱勢照護家庭課以安定費,實有違公平正義。
二、為排除家庭照護類雇主之繳納義務,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排除於就業安定費繳納範圍之外,以減輕照護家庭之經濟負擔。原第三項針對低收入戶免繳之規定,因已納入第一項全面排除範圍,爰配合刪除。
三、就業安定基金源於人民,理應受全民監督。然現行法規僅要求公告「基金運用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實務上多為摘要版,難以查知決策過程、委員發言內容及具體財務流向。近期發生官員挪用基金於不符目的之項目,凸顯資訊不透明導致的防弊功能失效。
四、為強化就業安定基金之透明與監督,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上網公告「完整」之基金運用情形、財務報告,並要求公開「完整之會議實況影像檔」,以確保決策過程受全民檢視,杜絕預算浮濫編列或挪用。再者,為提升管理會法源位階與程序公正,將「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之設立明確法制化,並規定委員執行業務適用利益迴避原則,以完善防弊機制。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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