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2370000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5-1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內容涵蓋禁止留置證件、侵占財物及收取保證金,並將18至29歲青年增列為促進就業對象,且把「外籍勞工」用語改為「移工」,連同相關罰責一併調整。提案以落實ICERD及強化勞動權益為由。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同時強化勞工與移工的財產與人格權保障、補足青年就業促進的法源,並使用語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勞工、移工、18至29歲青年求職者、雇主與仲介及勞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二十四、四十、五十二、五十四、五十七、六十七、七十二條等:禁止留置證件與收取保證金、增列青年為促進就業對象、外籍勞工正名為移工並調整罰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一次補強多項勞動人權與就業促進規範有其效率。疑慮:須關注禁止留置之實務認定及多項修正併案後配套之相關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與第2244案部分重疊,建議對照兩案差異,了解併案後可能的整合方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蘇清泉等20人,有鑑於就業服務法對於我國勞動人權形象至關重大,為落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內容,以及強化對於求職人、員工及在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合法權益之保障,爰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就業服務法對於我國勞動人權至關重大,為落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內容,以及強化對於求職人、員工及在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合法權益之保障,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員工、勞工或雇主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有侵占所持有或扣留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情事。(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四十條及第五十七條)
二、增列「18歲至29歲之青年」為促進就業之對象,根據現行《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其法源依據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然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明定對象卻無青年,爰予增列。(修正第二十四條)
三、修正「外籍勞工」之法律名詞為「移工」,為接軌國際人權標準,消弭對外籍勞工之歧視性語法及社會刻板印象,並落實憲法平等原則與國際勞工公約精神。(修正第五十二條)
四、增訂雇主曾有留置所聘僱外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有侵占所持有或扣留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情事,不予核發招募、聘僱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
五、配合第五十七條增訂雇主不得留置所聘僱外國人相關證明文件,或侵占所持有或扣留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修正相關罰責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二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就業服務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函,為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看解析 ›函,為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