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吳思瑤等19位委員提案修正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第812號解釋,擬將累犯「應加重其刑」改為「得加重其刑」、刪除強制工作相關規定,並刪除已被宣告失效的第四十八條(裁判確定後發覺累犯更定其刑)。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累犯加重規定符合釋字775號的罪刑相當與比例原則,賦予法官裁量空間,並使法條與已失效的解釋一致,提升法制明確性。
主要影響對象
涉累犯的被告、法院量刑實務,以及刑事司法政策。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累犯「應加重其刑」改為「得加重其刑」;刪除第四十七條第二項(配合強制工作刪除);刪除第四十八條(前段已被釋字775號宣告違反一事不再理而失效)。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大法官解釋、符合罪刑相當與比例原則、避免過苛侵害人身自由;疑慮:法官裁量空間擴大後量刑標準是否一致需觀察。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是落實大法官解釋的配套修法,可對照釋字第775、812號解釋意旨理解修正方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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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9人,鑑於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宣告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依該解釋意旨修正之;本法第四十八條前段之規定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另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宣告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第八一二號解釋,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宣告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爰修正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將構成累犯者「應加重其刑」修正為「得加重其刑」。
二、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宣告刑法強制工作之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後,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已配合修正刪除有關第九十條第一項強制工作之規定。為符前揭解釋意旨及配合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修正,爰刪除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三、鑑於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已宣告第四十八條前段規定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刪除第四十八條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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