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吳思瑤、伍麗華等19位委員提案修正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配合運動部成立,將中央主管機關由教育部改為運動部;明定應建立運動教練證與不適任教練查詢系統並公開揭示;並增訂體育團體理監事須有一定女性比例以促進運動平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動主管權責與現行組織一致;民眾可查詢合格教練、得知不適任教練資訊,提升運動參與者安全;女性在體育團體的實質參與獲制度性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教練、運動選手與學員、體育團體,以及運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二條:中央主管機關由教育部改為運動部;第三十一條:主管機關應建立運動教練證及不適任教練查詢系統並公開揭示;第三十九、四十條:增訂體育團體理監事席次應有一定比例由女性擔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法律與組織架構一致、保護運動參與者安全、落實運動平權;疑慮:教練資訊公開的隱私與名譽保障、席次比例的可行性需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結合組織調整、安全揭露與性別平權三類修正,審議時可分別留意各項配套的細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郭昱晴、陳培瑜等19人,鑑於運動部已正式成立,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之調整,明確運動主管機關業務,以利法律文字與現行組織架構相符,並確保民眾知悉運動教練有無不適任情事,明文規範應公開揭示,以利對運動參與者之積極保護,另為促進運動平權,保障女性於體育團體之實質參與權,爰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運動部正式成立,將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由教育部修正為運動部,以使法律文字與現行行政組織架構相符,確立運動業務主管機關之法定地位,落實法制一致性。(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保障運動選手、學生及社會大眾之安全,明定主管機關應主動建立運動教練證及不適任教練查詢系統,以利民眾查詢合格之運動教練,並公開不適任運動教練之資訊,使民眾、機關、學校、法人及體育團體得即時知悉,防範有不適任情事之運動教練持續從事指導、訓練工作。(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三、為落實女性於體育團體之完整參與,增訂體育團體理監事席次應有一定比例由女性擔任,保障其實質參與權,以建立制度性之運動平權機制。(修正條文第三十九及第四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國民體育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