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2210000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5-1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因應移工人數增加與美方要求接軌國際勞動標準、防制強迫勞動,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明確禁止雇主及仲介留置移工的證件、金融帳戶、通訊設備等足以限制其行動自由之物品,並增訂跨部會通報、分流與聯合查處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移工(含遠洋漁工)人權保障,防止扣留護照、存摺、手機等控制手段,並讓性侵、人身自由受限等重大案件有更快的跨機關處理流程。
主要影響對象
在臺外籍移工與漁工、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仲介),以及勞政、警政、移民、衛生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明確列舉不得留置之文件及物品(證件、金融帳戶、通訊設備等)並刪除不明確文字;增訂第六十二條之一,明定建立跨部會通報、分流及聯合查處機制,緊急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分流並定期公布統計。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防制強迫勞動、接軌ILO與國際規範、保障移工團結權與行動自由;疑慮:刪除「違反當事人意思」等文字後的適用範圍、雇主仲介保管文件的正當情形如何區辨、跨部會機制落實成本。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移工人權與國際貿易要求,建議對照ILO強迫勞動指標與美方協定要求,理解修法的國際背景。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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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蘇清泉等17人,有鑑於後疫情時代,隨台商回流及外資來臺投資增加,我國產業勞動力需求迅速攀升,缺工問題日益嚴峻,致國內移工人數逐年增加。惟移工人數雖持續成長,其勞動權益保障及行政處置效能卻未能同步提升。另美方與我國簽署相關協定時,亦明確要求我國應強化勞動權益保障,接軌國際標準,包括防制強迫勞動及保障勞工團結權等事項。爰為健全我國勞動法制,強化移工權益保障,明確規範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留置受僱外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金融帳戶、通訊設備或其他足以影響其行動自由之物品;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建立重大侵害案件之通報、分流與聯合查處機制,縮短緊急案件處置時效,爰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台灣人權促進會與日本人權組織Human Rights Now(HRN)於二○二五年共同發布一份歷時兩年完成之調查報告,揭露台灣遠洋漁業所捕捉之鮪魚,於銷往日本市場之不透明供應鏈中,潛藏強迫勞動及非法捕撈等人權風險。該報告並指出,台灣遠洋漁業所聘僱之外籍漁工,長期面臨勤欠薪、護照遭扣留、工時過長、糧食不足及缺乏對外通訊設備等多項問題,其情形已涉及國際勞工組織(ILO)所揭示之強迫勞動態樣。
二、鑒於強迫勞動之手段日益多樣化,不僅限於護照之留置,實務上常見雇主或仲介透過扣留移工之金融處存摺、提款卡以控制其勞務所得,或沒收其行動電話、通訊設備以阻斷其與外界聯繫。為徹底落實人權保障並與國際規範接軌,爰修正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明確列舉不得留置之文件及物品範圍,並刪除「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等不明確文字,以利實務執行。
三、此外,針對移工受有重大侵害案件(如性侵、人身自由受限或重大勞資糾紛),現行處置機制往往分散於勞政、警政、移民及衛生機關,缺乏橫向連繫且資料交換受阻,致使案件處理時效過長。為強化行政應變能力,爰增訂第六十二條之一,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跨部會通報、分流及聯合查處機制,並明定緊急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分流,且應定期公布統計報告以受公眾監督,藉此建構更具韌性之移工保護網絡。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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