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為落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並強化原住民族勞工、求職人與境內外國工作者權益,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包括防止招募僱用時歧視原住民、在原鄉設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計畫增列地區特性與法律扶助,及約束仲介避免污名化原住民勞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加強對原住民族勞工的就業權保障,改善原鄉就業服務資源、提供法律扶助,並約束仲介對原住民勞工的偏見與污名。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勞工、求職人與員工,原鄉地區就業服務體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仲介),以及境內工作的外國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防止招募僱用歧視原住民族勞工)、第十二條(原鄉地區設置就業服務機構)、第二十四條(就業促進計畫第二項增列地區特性與法律扶助)、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款約束仲介言行、避免污名化原住民勞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消除種族歧視公約、保障原住民就業權、改善原鄉資源弱勢與仲介污名;疑慮:原鄉專屬機構的設置成本與成效、法律扶助與規範仲介的具體執行方式。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聚焦原住民族就業權與反歧視,建議對照《原住民族基本法》就業權規定一起看,理解修法依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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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黃仁、蘇清泉等17人,為落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內容、強化對原住民族勞工、求職人、員工及國境內工作外國人權益保障,爰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第五條:為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就業權之精神,防止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有不當歧視或限制原住民族勞工之情事。(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第十二條:為改善原住民鄉鎮市就業預算資源弱勢情形,不獨厚都會區,使原鄉地區也能設立就業服務專屬機構。(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第二十四條:現行條文僅規定「訂定計畫」,實過於空洞。擬於第二項增訂「地區特性」與「法律扶助」,以真正協助法律爭議中處於弱勢之原住民族勞工。(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四、第四十條:修正第一項第十八款:因常見許多私立仲介業者對原民勞工存有偏見(例如:認為原住民族勞工流動率偏高不易管理),為約束仲介人員言行,避免在媒合過程中汙名化原住民勞工。(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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