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1320000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5-1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明定雇主與就業服務機構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時,不得留置代管求職人或員工的身分證件、護照、居留證等文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提案理由為防制強迫勞動、接軌國際勞工組織規範,並回應台美貿易協定與美國三〇一條款調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本國勞工與移工的身分證件與財物自主權可能獲得更明確保障,有助降低供應鏈中強迫勞動的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本國勞工與移工、雇主及就業服務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服務法相關條文,增訂招募、僱用或就業服務過程中不得留置代管求職人或員工身分證件、護照、居留證、其他文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禁止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防制強迫勞動、保障勞工證件自主、接軌國際與貿易要求;疑慮:禁止範圍與例外、對既有委託保管實務的影響、罰則與執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勞動權益的修法,可留意禁止行為的範圍與罰則的具體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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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為防制強迫勞動、提升企業在國際供應鏈之競爭力,應強化對求職人、勞工在國內工作之本國人與外國人合法權益保障,並明定禁止使用任何理由方式留置代管所屬勞工身分證件及財物,以全面接軌國際勞工組織相關規範,提升勞動人權保障,爰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呼應台美對等貿易協定中對勞動保障之要求,及因應美國啟動三○一條款調查,政府應修法確保勞工持有身分證明文件的自主權,藉強化勞動權益的保障,讓本國勞工及外籍移工都能夠安心就業,以提升勞動人權。
二、依勞動部統計,國內勞動全時與部分工時就業人數達一千一百六十二萬餘人及引進移工在台人數約八十六萬餘人,政府為關懷廣大勞工群權益,應協助企業提升國際競爭力,防範供應鏈之強迫勞動風險,接軌國際勞工組織,以避免留置代管求職人或勞工身分證件等情事發生。
三、明定雇主與就業服務機構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代管求職人或員工身分證件、護照、居留證、其他證明文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等情事,爰修本法相關條文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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