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明定雇主與就業服務機構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時,不得留置代管求職人或員工的身分證件、護照、居留證等文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提案理由為防制強迫勞動、接軌國際勞工組織規範,並回應台美貿易協定與美國三〇一條款調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本國勞工與移工的身分證件與財物自主權可能獲得更明確保障,有助降低供應鏈中強迫勞動的風險。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服務法相關條文,增訂招募、僱用或就業服務過程中不得留置代管求職人或員工身分證件、護照、居留證、其他文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禁止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防制強迫勞動、保障勞工證件自主、接軌國際與貿易要求;疑慮:禁止範圍與例外、對既有委託保管實務的影響、罰則與執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勞動權益的修法,可留意禁止行為的範圍與罰則的具體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