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五條,將法規中的「外籍勞工」用語改為「移工」,並放寬就業安定費免繳資格,使聘僱家庭看護工的重度(障礙程度三)以上身心障礙者得免繳。提案援引內政部改用中性用語的函示作為依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使法規用語更友善中性、落實平權精神,並減輕有家庭照護需求的重度身障者經濟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聘僱家庭看護工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移工政策相關機關與就業安定基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將「外籍勞工/外籍聘僱警戒指標」改為「移工」相關用語,並放寬重度以上身障者聘僱家庭看護工免繳就業安定費;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用語去污名化、減輕弱勢照護家庭負擔、強化照護體系;疑慮:就業安定基金收入減少的財務影響、免繳資格界線與認定、其他法規用語是否一併調整。
政治雷達小叮嚀
免繳費資格調整牽動基金財務,可一併留意免繳範圍界定與基金收支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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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廖偉翔等19人,為彰顯我國重視人權與平權之價值,並減輕有家庭照護需求之重度身障者,繳納就業安定費之經濟負擔,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外籍勞工」用語修正為「移工」,併同修正重度身障者得免繳申請移工之就業安定費,以強化我國照護體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內政部108年4月3日台內移字第1080931374號函,因應外勞一詞長期帶有歧視污名化意涵,故要求中央政府各部會,宣導改用「移工」之中性用語稱呼在國內工作的外國人,惟目前就業服務法中,仍明文要求勞動部設置「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顯與內政部之要求相矛盾,為展現我國尊重多元文化的精神,實應將法規用語全面替換為更加友善、中性的「移工」,使法律名詞能與時俱進,徹底落實人權與平權理念。
二、考量本法收取就業安定費之初衷,是為了促進國民就業與增進整體勞工福利,然而身心障礙朋友在求職與就業市場中,本就屬於面臨較大困難的弱勢群體。若反而要求他們負擔繳納此項費用的義務,顯然有違制度設立以減輕弱勢負擔為原則之初衷。
三、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五條,將「外籍聘僱警戒指標」改為「移工聘僱警戒標」,並放寬就業服務費之免繳資格,凡經鑑定為重度(障礙程度三)以上的身心障礙者,聘僱家庭看護工作時即可豁免繳納就業安定費,以強化我國照護體系。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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