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許宇甄等十六位委員提出,修正刑法第八十條,明定兒少性侵害案件的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害人達一定年齡後起算。理由引衛福部統計與澳洲調查,指兒少被害人逾八成遭熟人所為、平均需多年才能揭露。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追訴時效起算與兒少被害人實際具揭露能力的時點銜接,提升追訴可能。
主要影響對象
兒少性侵害被害人、被告,以及檢警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八十條,明定兒少性侵害案件之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達一定年齡後始行計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考量兒少創傷需長期重建、熟人犯案揭露困難、參考奧、日立法例;疑慮:時效延長對法安定性與舉證的影響仍待衡平。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以數據佐證兒少延遲揭露,審議時各版本起算年齡與適用罪名的差異值得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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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委員會發文2026-06-18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蘇清泉、黃健豪等16人,鑒於性侵害犯罪具高度隱蔽性,且兒少被害人因身心發展尚未成熟,遭侵害後常陷於重大心理創傷,或因與加害人間存在權力不對等、親近信賴關係受損,致使其未能充分理解法律權利或及時尋求社會資源救助。據衛福部最新統計,2024年兒少性侵被害人高達3,956人,且逾八成係遭熟人所為;參考澳洲政府調查指出,此類被害人平均需歷經24年方能首度揭露受害經歷。然現行追訴權時效制度未考量兒少時期受創需極長心理重建期,常導致被害人成年欲尋求法律救濟時,因時效屆滿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兒少性侵害案件之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害人達一定年齡後始行計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衛福部2024年最新統計,性侵被害人共計9,230人,其中18歲以下之兒少高達3,956人;其中被害兒少中超過8成係遭熟人犯案,此種親近關係與信賴破壞,導致兒少被害人開口求助之門檻極高。又依據澳洲政府「皇家調查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調查指出,兒少性侵被害人平均需歷經24年才能首次說出受害經歷。顯示兒少時期遭受之性侵創傷,需極長之心理重建期,現行追訴期時效計算未考量此情形。
二、監察院近期調查亦指出,兒少性侵被害人成年後勇敢揭發,卻因逾刑事追訴期,行為人仍得逍遙法外,違反公平正義。以南投某國小案為例,受害人數近40人,卻有15件因罹於時效無法訴追;臺中某國中案亦有3名受害者因逾期無從尋求正義,加害人甚至以此惡意挑釁。現行制度忽略權力不對等所致揭露延遲,使加害人得以規避制裁,悖離司法正義。
三、追訴權時效制度之目的雖在維護法秩序安定及督促執法機關,然性侵害犯罪具高度隱密性,未成年被害人因身心尚未成熟、心理創傷或權力不對等,往往無法及時求援。爰參考奧地利刑法、日本刑事訴訟法等國際立法例,針對性侵害犯罪特別制定於被害人年滿一定年齡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規範。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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