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主要為落實消除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並保障求職人、員工及在台外國勞工權益,增訂雇主或就業服務機構不得留置當事人證件、侵占或扣留財物、收取保證金等規定,並對曾有此類行為的雇主不予核發或展延招募聘僱許可,同時配合修正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加強對求職者與外籍移工的保護,遏止扣留證件、收取保證金等剝削手法,並透過不予許可與罰則提高違規成本。
主要影響對象
在台工作的外國勞工、本國求職者與員工,以及雇主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增訂禁止留置證件、侵占扣留財物、收取保證金等規定及對應的不予核發或展延許可、罰則;具體條次與內容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移工與勞工權益、落實反歧視公約、防止仲介剝削;疑慮:行為認定與舉證難度、不予許可處分的比例、對守法雇主與仲介的連帶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勞動保障條款的關鍵常在執行與認定,建議關注主管機關後續的查核與裁量基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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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王正旭、徐富癸等23人,為落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內容,以及強化對於求職人、員工及在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合法權益之保障,增訂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員工、勞工或雇主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有侵占所持有或扣留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情事及增訂雇主曾有留置所聘僱外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有侵占所持有或扣留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情事,不予核發招募、聘僱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並配合修正相關罰責規定,爰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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