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9600000

「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四十八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5-0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提議刪除刑法第四十八條。該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後若發現是累犯可重新加重其刑,但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已宣告前段違憲、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提案人認為條文已無實質作用,留著反而造成法規不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刑法條文與大法官解釋一致,移除已失效的規定,減少實務上的適用疑義,使法律體系更清楚。
主要影響對象
刑事司法實務中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涉及累犯定罪量刑的被告。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刪除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得更定其刑之規定),使其正式自法典移除。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條文已被宣告違憲失效、刪除可維持法秩序一致、避免適用混淆;疑慮:須確認刪除不影響其他相關條文的引用與銜接。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這類「配合釋憲清理條文」的修法多屬技術性整理,重點在於是否完整對齊大法官解釋意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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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7人,鑒於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八條關於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得更定其刑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宣告前段規定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為使法律體系與憲法解釋意旨一致,並避免條文產生適用疑義,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四十八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得依前條規定更定其刑。惟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指出,本條前段規定允許於判決確定後再次變更刑度,已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一事不再理原則,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二、既經憲法解釋宣告失效,該條文已喪失實質規範功能,若仍形式存在易致法規體系不一致,並可能造成實務適用疑義。為符合法秩序一致性,爰將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八條予以刪除。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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