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張智倫等十九位委員提出,修正刑法第八十條,明定對未成年人犯妨害性自主罪的案件,其刑事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成年之日起算。理由為兒少受制於依附關係難及時提告,待成年欲追究時常已逾時效。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未成年被害人在成年後仍保有追訴加害人的時效空間。
主要影響對象
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被告,以及檢警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八十條,明定對未成年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之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成年之日起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考量結構性權力不對等、保障兒少實質救濟;疑慮:時效延後起算與法安定性、被告防禦權的平衡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起算點明確訂為「成年」,可與其他版本的年齡或排除期間設計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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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委員會發文2026-06-18
案由
本院委員張智倫、游顥等19人,鑒於未成年之兒少遭受性侵、猥褻時,常因身心尚未成熟、對性自主權之認知不足,且常受制於家庭、師生、權勢或其他具高度依附關係之結構性不對等,以致難以及時辨識侵害及提出告訴,待其日後或成年欲求助及追究加害者刑事責任之時,恐已超過現行刑事追訴期。為強化對兒少性侵害案件之實質保障、嚴懲加害者,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針對未成年犯妨害性自主罪之案件,其刑事追訴權時效自受害者成年之日起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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