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張智倫等十九位委員提出,修正刑法第八十條,明定對未成年人犯妨害性自主罪的案件,其刑事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成年之日起算。理由為兒少受制於依附關係難及時提告,待成年欲追究時常已逾時效。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未成年被害人在成年後仍保有追訴加害人的時效空間。
主要影響對象
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被告,以及檢警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八十條,明定對未成年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之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成年之日起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考量結構性權力不對等、保障兒少實質救濟;疑慮:時效延後起算與法安定性、被告防禦權的平衡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起算點明確訂為「成年」,可與其他版本的年齡或排除期間設計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