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四十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郭昱晴等16位委員指現行就業服務法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職缺才需揭示薪資範圍,已難反映薪資水準。修法欲將薪資揭示門檻提高至5萬元,並明定禁止招募僱用過程留置證件、扣留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更多職缺須公開薪資範圍,求職者薪資資訊更透明,並強化求職人、員工與在台外國人防止證件財物被扣留的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求職者、受僱員工、在台工作外國人及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四十條及第五十七條,將薪資揭示門檻由4萬元提高至5萬元,並明定禁止留置證件、扣留財物或收取保證金等行為(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升薪資透明、保障求職與外國勞工權益、防杜不當留置;疑慮:門檻調升與新增義務增加企業合規負擔,執行與認定標準待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雇主義務與罰則,留意三讀後的門檻與禁止行為定義。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有鑑於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之職缺應揭示薪資範圍,已難反映當前薪資水準,影響薪資資訊透明及求職者權益保障,實有調整門檻之必要。另為強化求職人、員工及在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之權益保障,並防杜招募及僱用過程中留置證件、扣留財物或收取保證金等不當行為,因此將薪資揭示門檻提高至新臺幣五萬元,並明定禁止相關違法情事,以完善勞動權益保障機制,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四十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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