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何欣純等十九位委員提出,修正刑法第八十條,對特定重大性侵害犯罪明定追訴權不因時間經過而消滅,並就其他性侵害犯罪排除被害人尚未成年難以行使訴訟權利的期間。理由援引CEDAW及相關一般性意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對重大性侵害犯罪取消追訴時效,並延長其他案件被害人尋求刑事救濟的時間。
主要影響對象
性侵害被害人、被告,以及檢警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八十條,對特定重大性侵害犯罪明定追訴權不因時間經過而消滅,並就其他性侵害犯罪排除被害人未成年期間之時效計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CEDAW人權義務、保護被害人、參考各國延長或排除時效立法;疑慮:取消時效與法安定性、長年後舉證困難的衡平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兼採「排除時效」與「延長計算」兩種設計,與其他版本相比幅度較大,值得細看適用罪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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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委員會發文2026-06-18
案由
本院委員何欣純、沈發惠、徐富癸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鑑於性侵害犯罪多發生於權力不對等關係,具有高度隱密性與長期創傷效果,被害人常因恐懼、羞恥、經濟與情感依賴、對加害人之依附與控制等因素,於長時間內無法報案或提出告訴,致實務上屢有被害人得以揭露創傷時,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難以透過刑事程序實現正義之情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及其第19號、第35號一般性意見,明確要求締約國將性別暴力視為對人權之嚴重侵害,對性暴力犯罪提供有效刑事救濟與賠償,並檢討包括時效在內之程序規範,避免過短或不合理之追訴期間,使受暴婦女喪失追訴加害人之機會。為落實前開國際人權義務,並強化對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實質保護,參考各國就性暴力犯罪延長或排除追訴權時效之立法例,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特定重大性侵害犯罪明定追訴權不因時間經過而消滅,並就其他性侵害犯罪,將追訴權時效計算排除被害人尚未成年而難以自由行使訴訟權利之期間,以期追訴權時效制度不再成為被害人實現刑事正義之主要障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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