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五十二條。鑒於青年失業率長期高於整體失業率,本案於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增列「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為就業協助適用對象,使法制與《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補助辦法一致;並配合將條文中「外籍勞工」等用語調整為「移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五至二十九歲自願就業青年可明確納入就業促進協助對象,並使用語趨於中性友善。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五至二十九歲青年求職者、雇主及勞動主管機關,並涉及移工相關用語。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增列「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為適用對象;修正第五十二條等相關條文,將「外籍勞工」用語調整為「移工」(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青年就業法制一致性、回應SDGs與青年失業問題、以中性用語減少標籤化;疑慮:實際補助效果與經費配置、過去投資青年方案未達標的成因是否解決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納入對象後的配套補助與成效評估,是觀察政策是否落實的重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