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徐巧芯、羅智強等委員提出,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現行部分身心障礙者自行聘用外籍看護仍須每月繳納就業安定費,本案擬將障礙程度三級以上(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納入免繳對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自聘外籍看護時可免繳就業安定費,減輕其經濟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障礙程度三級以上、自聘外籍看護的身心障礙者家庭,以及就業安定基金運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十五條,於繳納就業安定費的例外情形中,增列障礙程度三級以上身心障礙者為免繳對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減輕就業相對不利者的負擔、符合基金促進就業的初衷;疑慮:免繳範圍如何劃定、對就業安定基金收入與用途的影響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免繳範圍與基金財源的平衡,是審查時可留意的焦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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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羅智強等19人,有鑑於現行規定要求部分身心障礙者於自行聘用外籍看護時,需每月繳納就業安定費,惟此費用設立初衷原係為促進就業,對就業條件本就不利之部分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群來說,卻構成額外經濟負擔,可見與實情不符。故為更加全面化對上述群體之權益保障,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於本法第五十五條,在規定繳納就業安定基金之例外情形,納入障礙程度三級以上之身心障礙者為免繳對象。
二、考慮到就業安定基金設立之初衷,係推動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利等措施。惟部分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之限制,本就屬就業相對不利之群體,如仍被要求承擔繳納該基金之義務,不僅無助於其就業之改善,反而加重經濟壓力,與設立目的初衷有所違背。故應重新檢討現有制度,並考量其實況予以適度調整,以確保實在的社會公益及就業公平。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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