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王美惠等18位委員提出,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為落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並強化求職人、員工及在台外國人權益保障,明定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留置相關證件、侵占或扣留財物、收取保證金,並增訂相應不予許可與罰責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保障勞工(含移工)不被扣留證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強化反種族歧視與勞動權益保護。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求職人、受僱者、在台工作外國人(移工)、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七條(禁止留置證件、侵占扣留財物、收取保證金);修正第五十四條(雇主有上述情事不予核發招募聘僱許可一部或全部);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增修罰責)。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國際公約、保障求職人與外國工作者免於證件財物遭扣留;疑慮:須關注查核與裁罰的執行成本及對合法雇主作業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涉及多條文連動,可對照各條修正要點理解整體規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