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由王美惠等18位委員提出,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為落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並強化求職人、員工及在台外國人權益保障,明定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留置相關證件、侵占或扣留財物、收取保證金,並增訂相應不予許可與罰責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保障勞工(含移工)不被扣留證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強化反種族歧視與勞動權益保護。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求職人、受僱者、在台工作外國人(移工)、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七條(禁止留置證件、侵占扣留財物、收取保證金);修正第五十四條(雇主有上述情事不予核發招募聘僱許可一部或全部);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增修罰責)。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國際公約、保障求職人與外國工作者免於證件財物遭扣留;疑慮:須關注查核與裁罰的執行成本及對合法雇主作業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涉及多條文連動,可對照各條修正要點理解整體規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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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為落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內容,以及強化對於求職人、員工及在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合法權益之保障,爰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就業服務法於八十一年五月八日公布施行後,歷經十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日。為落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內容,以及強化對於求職人、員工及在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合法權益之保障,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員工、勞工或雇主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有侵占所持有或扣留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情事。(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四十條及第五十七條)
二、增訂雇主曾有留置所聘僱外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有侵占所持有或扣留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情事,不予核發招募、聘僱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
三、配合第五十七條增訂雇主不得留置所聘僱外國人相關證明文件,或侵占所持有或扣留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修正相關罰責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二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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