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在《刑法》增訂第63條之1。配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明定行為時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致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將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明文入法,使精神或心智狀態影響辯護能力者的量刑限制有明確法律依據,回應正當程序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刑事被告(特別涉及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法院、辯護人及被害人家屬。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增刑法第63條之1,明定具刑法第19條第2項情形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判字第8號、保障被告就審能力與正當程序;疑慮:認定標準與鑑定方式是否明確、對社會關注重大案件量刑期待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案源於釋憲判決,可一併參看憲判字第8號內容理解修法背景。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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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陳培瑜等16人,鑑於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就被告行為時責任能力、就審能力認定及得否科處死刑之規定等事項作成相關判決,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增訂於行為時有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情形,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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