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三、三十九條,除把中央主管機關配合改制更新為運動部外,另增訂特定體育團體的理事,單一性別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總額三分之一,以推動運動平權與保障女性運動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除了讓主管機關名稱與現況一致外,性別比例規定有助於提升女性在體育團體決策層的代表性,回應同工不同酬、訓練差別待遇等運動性別平權議題。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部、特定體育團體與單項協會理事、女性運動員與教練、一般運動參與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三條(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修正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明定特定體育團體理事單一性別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總額三分之一。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運動環境性別失衡(如同工不同酬、教練性別比失衡)長期存在,明定理事性別比例可保障女性發聲;疑慮:強制性別比例對既有團體選任彈性與人才庫的影響,以及達標期程與配套需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把組改正名與性別比例兩件事並陳,建議分開看純文字更新與實質的平權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