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三、三十九條,除把中央主管機關配合改制更新為運動部外,另增訂特定體育團體的理事,單一性別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總額三分之一,以推動運動平權與保障女性運動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除了讓主管機關名稱與現況一致外,性別比例規定有助於提升女性在體育團體決策層的代表性,回應同工不同酬、訓練差別待遇等運動性別平權議題。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部、特定體育團體與單項協會理事、女性運動員與教練、一般運動參與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三條(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修正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明定特定體育團體理事單一性別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總額三分之一。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運動環境性別失衡(如同工不同酬、教練性別比失衡)長期存在,明定理事性別比例可保障女性發聲;疑慮:強制性別比例對既有團體選任彈性與人才庫的影響,以及達標期程與配套需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把組改正名與性別比例兩件事並陳,建議分開看純文字更新與實質的平權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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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委員會審查2026-05-28
委員會發文2026-06-05
案由
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1人,為明確主管機關業務,落實運動平權,並保障女性運動權益,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中央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並增訂特定體育團體理事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民體育法》第二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第三條規定本法之定義,第三十九條則定有特定體育團體之理、監事之資格限制。
二、運動部於二○二五年九月正式掛牌成立,全民運動、競技運動等相關業務之推行已由教育部移轉由運動部主責;爰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亦應同步修正為運動部。
三、運動平權為我國長年致力推動之目標,惟縱使推動多年,仍時有性別不平等之事件發生,如:二○二四年瓊斯盃男、女籃同工不同酬、女足國家隊訓練之差別待遇等;且歷年亞奧運教練職務性別比失衡、各單項協會多由男性主導,顯見我國運動環境難謂已充分落實性別平權。
四、爰此,為落實運動平權,保障女性運動員之意見能充分表達,爰修正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理事組成比例,明定單一性別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總額三分之一,以保障女性之運動權益。
五、為明確主管機關業務,落實運動平權,並保障女性運動權益;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中央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並增訂特定體育團體理事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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