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規定,針對性侵害等特定犯罪,增訂被害人未滿二十歲前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使時效實質上自被害人成年後才起算。立法理由為未成年被害人常因身心未成熟或權力不對等而延遲揭露。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未成年時受害、成年後才有能力揭露的性侵被害人,較不會因追訴時效屆滿而失去循刑事程序追究加害人的機會。
主要影響對象
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及其家屬、加害人或被告,以及檢警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刑法第八十條增訂第三項,明定特定性侵及相關犯罪類型,被害人未滿二十歲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性侵具隱密性、被害人延遲揭露普遍,現行時效難回應實務需求,法務部亦指出有修正必要;疑慮:時效制度涉及證據保全與法安定性,延長後追訴的舉證與被告權益保障如何兼顧須一併考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會期有多案就刑法第八十條提出類似修正,建議併同4023、4025等案比較各版本起算與適用範圍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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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委員會發文2026-06-18
案由
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鑑於性侵害犯罪具有隱密性,未成年被害人常因身心發展未成熟及權力不對等因素,未能及時尋求法律救濟,致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法實現司法正義,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於被害人未滿二十歲前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以強化被害人保障並落實性別正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性侵害犯罪具有高度隱密性,且多發生於權力不對等或親密關係脈絡中。實務上,未成年被害人於案發時,常因身心尚未成熟,對侵害行為之性質與法律權利之理解不足,加以心理創傷、恐懼或受制於加害人之影響,難以及時向外求助或啟動司法程序。
現行刑法第八十條關於追訴權時效之規定,係自犯罪成立時起算,未能充分考量未成年性侵被害人之特殊處境,致使部分被害人於成年後欲尋求法律救濟時,已逾追訴權時效,無從透過刑事司法程序追究加害人責任,影響司法正義之實現。
法務部亦指出,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因心理創傷或權力關係不對等,延後揭露情形相當普遍,現行制度已難以回應實務需求,有修正之必要。爰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制度精神,並兼顧被害人權益保障與刑事追訴制度之安定性,增訂本條第三項,明定特定性侵及相關犯罪類型,於被害人未滿二十歲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使追訴權時效實質上自被害人成年後始進行計算。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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