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立法理由為現行第九十七條規定「法院審判時應用國語」,在《國家語言發展法》架構下易被誤解為司法程序僅能用華語,欲落實語言平等、保障人民於司法程序使用熟悉的國家語言。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明確人民於司法程序中使用各國家語言(如台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表達意見的權利,呼應國家語言平等精神。
主要影響對象
於司法程序中使用非華語國家語言的當事人與證人、法院與通譯人員,以及司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調整審判用語規定以保障人民使用國家語言的權利(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國家語言發展法已確立各族群語言平等,現行條文易被誤解須修正以保障司法語言權;疑慮:審判使用多種語言對通譯量能、程序效率與紀錄正確性的影響須有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僅附立法理由,建議對照現行第九十七、九十八條條文,並留意通譯配套規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