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立法理由為現行第九十七條規定「法院審判時應用國語」,在《國家語言發展法》架構下易被誤解為司法程序僅能用華語,欲落實語言平等、保障人民於司法程序使用熟悉的國家語言。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明確人民於司法程序中使用各國家語言(如台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表達意見的權利,呼應國家語言平等精神。
主要影響對象
於司法程序中使用非華語國家語言的當事人與證人、法院與通譯人員,以及司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調整審判用語規定以保障人民使用國家語言的權利(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國家語言發展法已確立各族群語言平等,現行條文易被誤解須修正以保障司法語言權;疑慮:審判使用多種語言對通譯量能、程序效率與紀錄正確性的影響須有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僅附立法理由,建議對照現行第九十七、九十八條條文,並留意通譯配套規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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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有鑑於《國家語言發展法》於2019年公布施行,明定各族群語言均為國家語言,並保障人民於司法、行政及公共服務等領域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法院審判時應用國語」,在現行國家語言政策架構下,易致外界誤解司法程序僅得以華語進行,與國家語言平等之立法精神未盡相符。為落實語言平等,保障人民於司法程序中得以使用熟悉之國家語言充分表達意見,爰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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