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陳亭妃、王美惠、蔡易餘等16人提案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針對酒駕、毒駕累犯難以根除,全面加重本罪刑責,並將再犯加重的計算期間由十年延長為二十年,以擴大加重再加重的適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回應被害人及社會對酒駕、毒駕零容忍的訴求,藉提高刑度與延長累犯認定期間強化嚇阻。
主要影響對象
用路人與潛在被害人、酒駕毒駕行為人、檢警司法與矯正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提高本罪刑度,並將再犯加重要件的適用期間由「十年內」延長為「二十年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酒駕毒駕累犯眾多、傷害難以修復,須加重刑責彰顯零容忍;疑慮:單純提高刑度的實際嚇阻效果有限、應併重預防與配套,加重幅度的比例原則待審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會期有多案同時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建議比對各版本的刑度與累犯期間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委員陳亭妃、王美惠、蔡易餘等16人,鑒於國內酒駕毒駕違犯情形嚴重,業已形成重大社會問題,雖經跨部會宣導、查緝,惟經查近十年酒駕毒駕或拒測達三次以上之累犯人數,汽車逾六千人、機車逾二萬人,顯見累犯情形仍難以有效根除。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全面加重提高犯本條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刑責;另修正原再犯加重構成要件適用條件為於十年內延長至於二十年內,以擴大適用該項加重再加重之犯罪構成要件態樣,以強化杜絕並嚴懲酒駕毒駕此等嚴重犯罪行為,避免行為人僥倖心態,造成被害人難以修復之傷害。同時彰顯政府酒駕毒駕零容忍、保護社會公眾安全之決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中華民國刑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