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美玲、羅廷瑋等19人提案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之四。鑑於毒駕移送暴增、酒駕仍有致死案件,全面提高酒駕、毒駕及其致死致重傷、累犯與肇事逃逸的刑度與罰金。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回應社會對酒駕、毒駕及肇逃的嚴懲訴求,藉大幅提高刑度與罰金強化嚇阻並彰顯被害者人權。
主要影響對象
用路人與潛在被害人、酒駕毒駕及肇逃行為人、檢警司法與矯正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酒駕毒駕由三年以下提高至五年以下;致死提高至七年以上、致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並得併科罰金;累犯致死提高至無期或十年以上、致重傷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酒駕毒駕致死或重傷而逃逸者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毒駕暴增、酒駕仍致死,須加重刑度發揮嚇阻、兼顧被害者人權;疑慮:單以重刑是否有效、刑度與罰金幅度的比例原則、應併重預防與檢測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會期多案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建議併同比較刑度級距與罰金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