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萬美玲、羅廷瑋等19人提案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之四。鑑於毒駕移送暴增、酒駕仍有致死案件,全面提高酒駕、毒駕及其致死致重傷、累犯與肇事逃逸的刑度與罰金。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回應社會對酒駕、毒駕及肇逃的嚴懲訴求,藉大幅提高刑度與罰金強化嚇阻並彰顯被害者人權。
主要影響對象
用路人與潛在被害人、酒駕毒駕及肇逃行為人、檢警司法與矯正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酒駕毒駕由三年以下提高至五年以下;致死提高至七年以上、致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並得併科罰金;累犯致死提高至無期或十年以上、致重傷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酒駕毒駕致死或重傷而逃逸者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毒駕暴增、酒駕仍致死,須加重刑度發揮嚇阻、兼顧被害者人權;疑慮:單以重刑是否有效、刑度與罰金幅度的比例原則、應併重預防與檢測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會期多案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建議併同比較刑度級距與罰金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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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委員萬美玲、羅廷瑋、蘇清泉、顏寬恒、邱鎮軍、廖偉翔等19人,鑒於近十年來酒駕案件整體趨勢雖有改善,但114年仍造成143人死亡,而114年毒駕移送件數8,659件,則較113年2,619件暴增2.3倍,顯示酒駕、毒駕問題仍然嚴重,為進一步遏制酒駕、毒駕及酒駕逃逸、毒駕逃逸之狀況,發揮法律應有之嚇阻效果,並兼顧社會正義與被害者人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113年酒駕事故造成160人死亡、9,083人受傷,儘管酒駕、毒駕案件整體趨勢雖有改善,但114年仍造成143人死亡,而114年毒駕移送件數8,659件,則較113年2,619件暴增2.3倍,顯示酒駕、毒駕問題仍然嚴峻,擬修法加重其刑度,以進一步遏制酒駕、毒駕及酒駕逃逸、毒駕逃逸行為。
二、修法重點說明
根據草案內容,修正內容如下:
(一)酒駕、毒駕者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因酒駕、毒駕致人於死者,提高至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提高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酒駕累犯、毒駕累犯因而致人於死者,提高至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提高至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為進一步遏制酒駕逃逸及毒駕逃逸,對於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之刑度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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