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4530000

「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4-1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萬美玲、王鴻薇等22人提案修正刑法第七十七條(假釋要件)。現行假釋不分罪名一體適用,本案擬針對故意殺人、殺人未遂及對未成年人施虐致死或致重傷等特殊重大暴力重罪,排除其假釋的適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回應社會對特殊重大暴力犯與虐童致死者「矯正不易、再犯風險高」的疑慮,強化社會防衛並保護未成年人。
主要影響對象
觸犯相關重罪的受刑人、被害人及家屬(含受虐兒少)、矯正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七十七條(增訂第三項):觸犯故意殺人罪、殺人未遂罪及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四項至第七項(對未成年人施虐致死或致重傷等),經判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者,不適用假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重大暴力重刑犯矯正不易、出監具潛在危害,應排除假釋以防衛社會、保護兒少;疑慮:剝奪假釋對矯正誘因與更生的影響、與刑罰個別化原則的衡平、長期收容的監所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假釋制度調整牽動矯正政策,建議關注法務部對矯正成效與監所量能的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委員萬美玲、王鴻薇、蘇清泉、廖偉翔等22人,鑒於我國現行假釋制度下,受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且有悛悔實據,不分罪名或情節輕重均有假釋機會,但未考量特殊重大暴力犯罪對社會的危害及矯正難度,因此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對於受徒刑之執行,服刑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且有悛悔實據者,不區分所犯罪名、所侵害之情節輕重,均有獲得假釋之機會,並未考量特殊重大暴力犯罪類型之重刑犯,對其矯正不易之狀況。
二、針對未成年人,若對其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因而致其於死或致重傷者,此種侵害未成年人生命或身體之行為,其惡性極為重大,且其假釋出監後,可能對於社會仍具潛在侵害性與危害性。
三、修法的主要理由可歸納為以下三點:
(一)矯正不易之風險:現行法律不區分罪名與侵害情節,均給予相同假釋機會,並未考慮到「特殊重大暴力犯罪」的重刑犯具有矯正不易的狀況。
(二)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安全:針對對未成年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妨害其身心健全發育,進而導致死亡或重傷者(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四項至第七項),此類行為惡性極為重大。
(三)強化社會防衛功能:考量此類重罪犯假釋出監後,對社會仍具潛在危害性,有必要調整特定犯罪類型的假釋制度。
(四)具體修正內容。(增訂第三項)
草案明確規定,若觸犯下列罪行且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將「不適用」假釋規定:
故意殺人罪。
殺人未遂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四項至第七項之罪(即對未成年人施虐致死或致重傷等相關罪名)。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中華民國刑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百十九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