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4000000

「原子能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4-1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原子能法施行逾五十年未曾修正,期間游離輻射、放射性物料、核子反應器設施等業務都已另立專法,本法性質從直接管理轉為政策原則指導。本案將法律名稱改為「原子能基本法」,並把主管機關名稱配合更名為「核能安全委員會」。
能幫助到什麼
讓法規名稱與現行組織及既有專法體系一致,並為我國原子能政策的基本方向與發展原則提供母法層級的明文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核能安全委員會、原子能相關產業及研究單位,以及關注核能政策的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法律名稱為「原子能基本法」,並將主管機關修正為「核能安全委員會」,明定其設立為二級原子能主管機關;其餘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法已逾五十年未修、組織已更名核安會、應有基本法界定政策方向;疑慮:基本法定位與既有專法的權責分工是否清楚、是否牽動核能發展立場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基本法多為原則宣示,具體權利義務仍要看各專法,建議併同相關專法一起對照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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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蘇清泉、徐巧芯、林倩綺、林沛祥等19人,鑑於現行原子能法已逾五十年未曾修正,期間相關業務均陸續制定專法加以規範,例如游離輻射已有《游離輻射防護法》、放射性物質已有《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核子反應器設施亦有《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專法規範,致本法性質已由直接管理轉為整體政策與原則之法律。又原本法所稱「原子能委員會」業已更名為「核能安全委員會」,為符合現行法制,並為明確界定我國原子能政策之基本方向與發展原則,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原子能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本法名稱修正為「原子能基本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本法自制定以來已逾五十年未曾修正,期間相關業務陸續制定專法加以規範,例如《游離輻射防護法》、《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致本法性質已由直接管理法轉為整體政策與原則指導之法律。為明確界定我國原子能政策之基本方向與發展原則,爰修正本法名稱為原子能基本法。
二、原子能委員會業務已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爰修正原子能主管機關為「核能安全委員會」,並為推廣原子能民生應用及管制業務,明定設立為二級原子能主管機關。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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