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原子能法施行逾五十年未曾修正,期間游離輻射、放射性物料、核子反應器設施等業務都已另立專法,本法性質從直接管理轉為政策原則指導。本案將法律名稱改為「原子能基本法」,並把主管機關名稱配合更名為「核能安全委員會」。
能幫助到什麼
讓法規名稱與現行組織及既有專法體系一致,並為我國原子能政策的基本方向與發展原則提供母法層級的明文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核能安全委員會、原子能相關產業及研究單位,以及關注核能政策的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法律名稱為「原子能基本法」,並將主管機關修正為「核能安全委員會」,明定其設立為二級原子能主管機關;其餘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法已逾五十年未修、組織已更名核安會、應有基本法界定政策方向;疑慮:基本法定位與既有專法的權責分工是否清楚、是否牽動核能發展立場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基本法多為原則宣示,具體權利義務仍要看各專法,建議併同相關專法一起對照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提案人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原子能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