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已於112年9月改制為三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但民國60年訂立的原子能法條文仍沿用舊名。本草案屬名稱對齊的修正,將各條文中的「原子能委員會」改為「核能安全委員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法律用語與現行機關組織一致,避免名稱落差造成適用上的混淆,屬技術性、文字性修正。
主要影響對象
核能安全主管機關,以及適用原子能法的核能、輻射相關業者與管理對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原子能法部分條文,將各條中的「原子能委員會」字樣更正為「核能安全委員會」。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機關已改制、法律用語應一致以利適用;疑慮:屬技術性修正爭議較小,主要在確保全面更名無遺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名稱對齊型修正通常爭議不大,重點在是否一次到位、避免相關法規新舊名並存。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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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1-03,2025-01-0
交付審查2025-01-03,2025-01-0
案由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鑒於「原子能法」於民國60年訂立,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已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改制為直屬中央三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但現行「原子能法」法律條文中仍稱其為「原子能委員會」,尚未隨組織調整而調整,為確保法律用語一致,爰擬具「原子能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各條文中的「原子能委員會」修正為「核能安全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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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原子能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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