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徐巧芯等二十二位委員提出,修正刑法第八十條,針對未滿十八歲兒少遭性侵害或猥褻,使追訴時效起算點與被害人實際具備權利行使能力的時點銜接。理由為兒少常延遲揭露、現行多自行為終了起算未顧及其處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避免加害人因兒少成長過程中無力揭露而實質免責,強化兒少案件的實質追訴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未滿十八歲性侵害或猥褻被害人、被告,以及檢警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八十條,使兒少性侵害或猥褻案件之追訴時效起算點與被害人實際具備權利行使能力之時相銜接(具體年齡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呼應兒少延遲揭露的發展歷程、兼顧正義與權利行使能力;疑慮:時效起算延後與法律安定性、被告防禦之衡平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多個第八十條版本訴求一致,審議時通常會整合協商,可留意最終起算基準的取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