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刑法第八十條,將性侵害犯罪的追訴期間改為自被害人年滿二十歲起算。立法理由引用衛福部統計(18歲以下受害者約占六成)及監察院調查,指出兒少被害人常需長時間才能揭露。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幼年受害、成年後才揭露的性侵被害人較不會因現行二十年時效屆滿而無法追究加害人責任,呼應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主要影響對象
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及家屬、加害人或被告,以及司法與兒少保護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八十條有關性侵害犯罪的追訴權時效,使追訴期間自被害人年滿二十歲起算(細部條項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兒少性侵占比高且延遲揭露普遍,現行時效恐成不法者保護傘,應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對兒少的保護;疑慮:追訴時效涉及法安定性與被告防禦權,延長後的證據與舉證問題須兼顧比例原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連結憲法法庭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聲請案,建議留意釋憲進度對修法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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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委員會審查2026-04-13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委員會發文2026-06-18
案由
本院委員林俊憲、賴瑞隆等18人,鑒於性侵害案件中,十八歲以下受害者逾半數,且諸多受害者直至成年後才揭露性侵事件,究其原因為年紀過小無從辨別是否受害、無能力對外求助等,為避免受害者囿於追訴時效而無法追究加害者之法律責任,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保護司統計,103-113年性侵害案件中,18歲以下受害者占比54.76%-64.96%,每年約有六成為兒少性侵案件。另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校園及安置機構兒少性侵害系統性訪查案」調查發現,事件發生的最小年齡為5歲,最多為6至12歲,占比逾四成;性侵害次數逾1次以上者占比至少42%,更有一定比例受訪者受侵害次數難以計算。該調查亦發現,當被害人在6至12歲和13至15歲受害,近一半之被害人從未向學校或機構揭露性侵事件,更有3案被害人逾20年才揭露性侵事件。究其未揭露之原因,包含「不知道自己被性侵」、「不知道可以求助」等,顯見兒少性侵案件中,受害者不一定有辦法或有能力求助。
二、現有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有關涉嫌妨害性自主等事件適用之刑法第八十條所規定之追訴期限是否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及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顯見涉及妨害性自主案件之追訴期實有討論之必要。
三、鑒於性侵案件多為兒少,且諸多受害者需長時間才能對外揭露性侵事件,現行追訴期間20年恐犧牲人民訴訟權益,變相成為不法者之保護傘。爰此,為保障兒少權益,並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13號一般性意見中「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修正有關「性侵害犯罪」之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年滿20歲起算追訴期間。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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