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刑法第八十條,將性侵害犯罪的追訴期間改為自被害人年滿二十歲起算。立法理由引用衛福部統計(18歲以下受害者約占六成)及監察院調查,指出兒少被害人常需長時間才能揭露。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幼年受害、成年後才揭露的性侵被害人較不會因現行二十年時效屆滿而無法追究加害人責任,呼應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主要影響對象
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及家屬、加害人或被告,以及司法與兒少保護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八十條有關性侵害犯罪的追訴權時效,使追訴期間自被害人年滿二十歲起算(細部條項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兒少性侵占比高且延遲揭露普遍,現行時效恐成不法者保護傘,應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對兒少的保護;疑慮:追訴時效涉及法安定性與被告防禦權,延長後的證據與舉證問題須兼顧比例原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連結憲法法庭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聲請案,建議留意釋憲進度對修法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