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刑法第八十條,使犯性侵害等罪者,自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立法理由與其他同類版本相近,著眼於未成年被害人延遲揭露的處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未成年時受害的性侵被害人於成年後仍較有機會在時效內提起刑事追訴,強化其司法救濟權利。
主要影響對象
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加害人或被告,以及檢警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八十條,明定犯性侵害等罪者,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前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細部條項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性侵具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身心未成熟或受權力不對等影響難及時求助,現行時效易使被害人喪失救濟;疑慮:延長追訴期對證據保存與被告防禦的影響須兼顧法安定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此為刑法第八十條的另一委員版本,建議與4021、4025並列比較罪名涵蓋與起算方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委員會審查2026-04-13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委員會發文2026-06-18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美惠、徐富癸、賴惠員等17人,鑑於性侵害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如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受害造成之心理創傷、因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之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使其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之救助,迨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使犯性侵害等罪者,於犯罪成立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以前所經過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中華民國刑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