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刑法第八十條,使犯性侵害等罪者,自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立法理由與其他同類版本相近,著眼於未成年被害人延遲揭露的處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未成年時受害的性侵被害人於成年後仍較有機會在時效內提起刑事追訴,強化其司法救濟權利。
主要影響對象
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加害人或被告,以及檢警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八十條,明定犯性侵害等罪者,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前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細部條項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性侵具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身心未成熟或受權力不對等影響難及時求助,現行時效易使被害人喪失救濟;疑慮:延長追訴期對證據保存與被告防禦的影響須兼顧法安定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此為刑法第八十條的另一委員版本,建議與4021、4025並列比較罪名涵蓋與起算方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