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調高酒駕、毒駕的基礎刑度與罰金,加重致死、致重傷的刑責,強化十年內再犯的累犯加重規定,並增訂沒收所駕車輛。提案理由為現行罰則對累犯抑制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提高對酒駕、毒駕及其累犯的刑罰嚇阻力度,回應社會對公共安全的訴求。
主要影響對象
駕駛人,特別是酒駕、毒駕及累犯者,以及車輛所有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一般酒駕刑度由三年以下提高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罰金上限由三十萬提至三百萬;致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致重傷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並併科罰金;十年內再犯視為累犯加重至二分之一;增訂不問是否屬犯罪人所有一律沒收所駕交通工具。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罰則不足、應嚴懲酒駕毒駕落實社會安全;疑慮:刑度大幅提升與一律沒收車輛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對非車主第三人財產的影響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刑度與沒收範圍常涉及比例原則討論,可關注法務部與司法實務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