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及第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修正草案,擬刪除偽造或變造特種文書的最低刑度一年以上有期徒刑限制,以給予法院更多量刑空間。同時刪除第二百十二條規定,使偽造或變造特種文書回歸適用其他相關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司法機關,給予更多彈性以量刑;解決輕罪狀況下法院量刑空間不足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偽造或變造特種文書的犯罪者、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二百十一條,刪除最低刑度一年以上有期徒刑限制;刪除第二百十二條,使偽造或變造特種文書回歸適用其他相關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賦予法院更多量刑彈性、使偽造或變造特種文書回歸適用其他相關規定;疑慮:可能導致量刑標準不一、懲罰力度減弱。
政治雷達小叮嚀
須關注未來司法實踐中如何落實新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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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徐富癸等17人,鑑於偽造或變造護照、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對公共利益的侵害程度各有差異,一律以一年有期徒刑為最高刑度並無法切實反映各該情節,失之過輕。同時考量輕罪狀況,亦應給予法院量刑空間,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及第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犯罪情節顯著輕微者,允宜賦予法院對其犯行充分量刑空間,爰刪除最低刑度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二百十一條)
二、有鑑於無分公、私文書之偽造或變造,其罰則均有相關條文得依循,實無特開例外規範減輕其刑之必要。另考量偽造或變造特種文書對公共利益侵害程度之高,一律以一年有期徒刑為最高刑度並無法切實反映。爰刪除本條,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之行為,依各該文書本質回歸適用本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規定論處。(刪除條文第二百十二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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