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延長性侵害犯罪的追訴權時效,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正義;擬增訂第三項,規定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解決其司法正義問題;使被害人有更多時間尋求法律救濟。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及其加害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八十條條文,增訂第三項,規定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追訴權時效,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正義;疑慮:可能影響被告權益,認定被害人成熟度有困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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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委員會審查2026-04-13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委員會發文2026-06-18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徐富癸等19人,鑒於性侵害犯罪其本質具有隱密之特性,被害人案發時如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或受制於加害人之威脅、利誘或控制,可能因受害造成之心理創傷,或因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之法律上權利,以致其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之救助,直至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為保障受害未成年人司法正義之實現,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鑑於性侵害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如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受害造成之心理創傷、因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之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使其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之救助,迨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爰於本法第八十條增訂第三項,使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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