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部分條文,擴大申請主體範圍,解決法律競合與實務困境;明定利用人主張合理使用時,應具備「善意」,並尊重文化脈絡、神聖性及完整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的申請人與利用人,解決實務困境與法律競合問題;同時保障原住民族集體之「專用權」與「人格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的申請人、利用人與相關組織。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擴大申請主體範圍;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及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明定利用人主張合理使用時,應具備「善意」,並尊重文化脈絡、神聖性及完整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申請主體範圍,解決法律競合與實務困境;明定利用人主張合理使用時,應具備「善意」;疑慮:可能造成「依法保存卻無權使用」之矛盾;司法實務對「人格權」的解釋可能忽視原住民族對於文化禁忌與神聖性之保護需求。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本草案時,應注意平衡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與利用需求,避免法律競合與實務困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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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徐富癸等17人,鑒於《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制定施行至今,因與現行《著作權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邏輯差異,致生諸多法律競合與實務困境。如不當的文化挪用,以致未能尊重該傳統智慧創作之文化脈絡、神聖性及完整性。爰擬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申請人,原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然此類文字並未考量到原住民「各類傳統組織」的特殊性,亦即,傳統組織的存在並不以「族」或「個人」存在為限,可能為「其他傳統組織」,只要原住民族社群依據文化傳統、慣習、地理分布等因素,可以被認定為一群體,即足當之。例如原住民族或部落內之家族或氏族,或涵蓋數個部落的「群」、「系」、「社」等,都可以成為智慧創作的申請人。爰修正相關條文文字。(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下稱傳智條例)旨在保障原住民族集體之「專用權」與「人格權」,惟施行至今,因與現行《著作權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立法邏輯差異,致生諸多法律競合與實務困境。近期學術研究與司法實務(如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重上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已揭示三大爭議:首先,司法實務常誤用著作權法之經濟邏輯解釋傳智條例之「人格權」,忽視原住民族對於文化禁忌與神聖性之保護需求;其次,原住民族文物(如排灣族祖靈柱)若同時具備「國寶」與「智慧創作」身份,將引發文資法下博物館「保管權」與傳智條例下部落「專用權」之衝突,造成複製與利用之僵局;最後,文資法登錄之無形文資「保存者」不限族群身份,若非原住民之保存者傳習受傳智條例保護之技藝,將產生「依法保存卻無權使用」之矛盾。爰擬定修正條文,明定利用人主張合理使用時,應具備「善意」,並負有尊重該智慧創作文化脈絡、神聖性及完整性之義務。同時,主張合理使用者,其利用不得違背該智慧創作所屬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之核心傳統規範或習慣法。法院於審查相關案件時並應參酌相關原住民族、部落或傳統組織之意見。(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及增訂第十六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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