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7620000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1-1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盧縣一、黃仁、林倩綺、廖偉翔、蘇清泉等18名委員提案修正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6條及第7條,將智慧創作專用權的申請人與權利主體,由現行「原住民族或部落」擴大為「原住民族、部落、民族議會或其他傳統組織」。理由是現行限制不符實務,許多家族、氏族、祭儀團體等傳統組織未被涵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民族議會及狩獵團體、漁團、祭儀團體、年齡組織、會所團體等傳統組織也可作為申請人與權利主體。提案方認為有助於更貼合原住民族集體文化財產由社群共有的實際情形。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族各族、部落、民族議會及家族、氏族、祭儀團體等傳統組織與其文化創作權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將申請人與專用權主體由「原住民族或部落」擴大為「原住民族、部落、民族議會或其他傳統組織」。詳細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主體範圍符合原住民族集體共有的文化傳統與其他法規體例;疑慮:傳統組織認定的範圍與標準須明確,以免權利歸屬產生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核心在於「申請主體範圍」的擴大,閱讀時可留意「其他傳統組織」的定義與認定方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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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盧縣一、黃仁、林倩綺、廖偉翔、蘇清泉等18人,為擴大傳統智慧創作申請人範圍,宜納入其他如民族議會、狩獵團體、漁團組織、祭儀團體、年齡組織、會所團體等傳統組織,不僅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因此,爰擬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關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權利主體,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並應選任代表人為之。經認定為智慧創作者,再依傳智條例第七條所定程序,由申請人或其他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或全部原住民族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因此,僅原住民族或部落得作為智慧創作專用權之申請人及權利主體。
二、《傳智條例》所稱「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意在規範智慧創作為原住民社群所共有之集體財產,非屬個人財產,因此不要求必須是法定原住民族或經核定之部落,只要原住民族社群依據文化傳統、慣習、地理分布等因素,可以被認定為一群體,即足當之。例如:原住民族或部落內之家族(如排灣族的巴格達外家族)或氏族(如布農族的巒社),或涵蓋數個部落的「群」(如賽德克族的三個語群)、「系」(如卑南族的竹生與石生系)、「社」(如鄒族的特富野社)等,都可以成為智慧創作的申請人。以前揭巴格達外家族為例,主管機關所核發之智慧創作(kemasi t jaravacal j ni dralaqus pakedavai a parutavak排灣族 tjaravacalj 巴格達外家族歌)專用權即歸屬於「排灣族巴格達外家族」。
綜上,現行法就智慧創作之申請人及專用權主體之規定已不符實務需求,宜將其主體範圍由原住民族或部落,擴及於前揭家族、氏族群、系、社等其他傳統組織。此種傳統組織依其習慣規範與功能分工,包括狩獵團體、漁團組織、祭儀團體、年齡組織、會所團體等,分別執行部落民族教育與文化傳承。另外,《原住民族教育法》及《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等多項法規,亦採取「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之立法體例,因此,爰修正《傳智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將原規定「原住民族或部落」修正為「原住民族、部落、民族議會或其他傳統組織」,以符實際。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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