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34060000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6-2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將智慧創作專用權的申請人與權利主體,由現行「原住民族或部落」擴大納入「其他傳統組織」,例如家族、氏族等。目的是讓法律更貼近原住民族內部多元的文化組織型態與實務運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實際保存與傳承傳統知識的家族、氏族等組織可成為合法權利主體,使智慧創作保護更貼近文化脈絡。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族的家族、氏族等傳統組織,以及智慧創作專用權的申請與管理。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及第七條,將權利主體由「原住民族或部落」擴張至包括「其他傳統組織」,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呼應實務上家族傳承文化的事實,並與原民教育法等既有法用語體系一致;疑慮:權利主體擴大後,組織認定標準與權利分配的明確性需要配套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權利主體擴大常伴隨認定細則,建議留意主管機關後續訂定的審查基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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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6-20,2025-06-2
交付審查2025-06-20,2025-06-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林沛祥、蘇清泉等20人,鑑於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內部多元組織形式,應增列其他傳統組織作為智慧創作專用權之申請人及權利主體,爰擬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使其符合實務運作與文化脈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係為保護原住民族集體傳統智慧創作,保障其文化權益與發展權。惟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限於「原住民族或部落」,與現行原住民族文化內部多元組織型態與實務運作不盡相符。
二、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試辦計畫」中可見,多項智慧創作實際上由家族、氏族、群、系、社等傳統組織長期保存與傳承,為文化知識之實際擁有者與管理者。如排灣族達拉發站部落之巴格達外家族,所申請之智慧創作專用權即為該家族所傳承之建築、祭儀與傳說知識。主管機關實務上亦已核發智慧創作專用權予「排灣族巴格達外家族」。
三、現行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等法規,均已採「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之立法用語體例,以確保涵蓋原住民族內部多樣之文化組織型態。因此,為使本條例與現行法體系一致,並真正落實智慧創作之保護原則,宜修正第六條及第七條,將權利主體由「原住民族或部落」,擴張至包括「其他傳統組織」。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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