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一是配合體育署升格運動部,將中央主管機關名稱調整到位;二是明定各公共運動設施均應投保保險,且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視投保內容,建立運動安全防護網。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民眾在公共運動設施發生意外時可有保險受償保障;主管機關名稱也與運動部升格的組織現況相符。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共運動設施經營者(含地方政府)、使用設施的民眾及運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第三條配合運動部成立調整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第四十四條明定各公共運動設施均應投保保險,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檢視投保內容。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運動部成立修正主管機關有其必要,強制投保可保障民眾運動意外受償權益;疑慮:強制投保涉及設施經營者成本,保險範圍與標準須明確以免徒具形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民體育法本會期有多個版本同時修正主管機關,建議併同其他版本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委員會審查2026-05-28
委員會發文2026-06-05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鑑於提升全民運動風氣普及,配合運動部升格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變動,檢討修正相關規範;此外,為保障國民運動安全,明定公共運動設施均應投保保險之責任,建構完善之體育運動安全防護網,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運動部成立,修正本法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為保障民眾參與全民運動發生意外時之受償權益,明定各公共運動設施均應投保保險之責任,且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視其投保內容,建構完善之體育運動安全防護網。(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國民體育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