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一是配合體育署升格運動部,將中央主管機關名稱調整到位;二是明定各公共運動設施均應投保保險,且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視投保內容,建立運動安全防護網。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民眾在公共運動設施發生意外時可有保險受償保障;主管機關名稱也與運動部升格的組織現況相符。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共運動設施經營者(含地方政府)、使用設施的民眾及運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第三條配合運動部成立調整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第四十四條明定各公共運動設施均應投保保險,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檢視投保內容。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運動部成立修正主管機關有其必要,強制投保可保障民眾運動意外受償權益;疑慮:強制投保涉及設施經營者成本,保險範圍與標準須明確以免徒具形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民體育法本會期有多個版本同時修正主管機關,建議併同其他版本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