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五條。一是配合運動部成立調整主管機關名稱;二是針對運動員心理健康,明定必要時應聘用運動心理諮詢人員,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其資格。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動員在心理壓力與身心調適上可獲得專業諮詢照護,有助避免因心理因素中斷職涯,對選手與培訓單位有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員、運動心理專業人員、運動培訓單位與運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第三條配合運動部成立調整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第二十五條明定必要時應聘用運動心理諮詢人員,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其資格。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國際間已有運動員因心理健康退賽案例,現行法缺乏運動心理人員規定,增訂可即時照護選手;疑慮:諮詢人員資格、員額與經費如何到位,以及「必要時」的認定標準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會期國民體育法有多個版本,主管機關修正與各自新增重點不同,宜對照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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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委員會審查2026-05-28
委員會發文2026-06-05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林沛祥、廖偉翔、謝龍介等16人,有鑑於近年頻傳國際賽事之運動員因心理因素退出比賽或長年受心理健康困擾而中斷職涯,為提升我國對於運動員之心理健康之重視,並使其得以得到運動心理諮詢人員即時之照護,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國際間傳出不少運動員因飽受心理壓力、身心難以調適而退賽,如曾網球世界排名第二的大阪直美以保護心理健康為由退出法國網球公開賽;手握奧運四金的拜爾絲(Simone Biles)也以心理健康為由,退出東奧體操團體賽後再度退出跳馬等多項賽事。除此之外,各類體育項目皆有因心理壓力而致運動選手表現驟然下降,甚或最後只能黯然退出體壇,如遭逢:運動失憶症(Yips)、空中迷失(twisties)、飛鏢失投症(dartitis)等,足見心理健康不僅直接影響運動員之競技表現,更左右其職業生涯之延續與發展,實為現代競技運動中不可忽視之議題。
二、我國為提升臺灣在國籍體壇的能見度,已於114年9月9日掛牌成立運動部,並提倡全民運動、強化選手培訓及推動運動產業,惟目前現行法規中缺乏運動心理人員之相關規定,足見我國對於運動選手之心理健康尚無充分了解與重視,為避免我國運動選手受心理因素困擾而致遺憾發生或被迫中斷職涯,爰於本法中明定,必要時應聘用運動心理諮詢人員,並授權主管機關訂立運動心理諮詢人員之資格。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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