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針對特定重大犯罪(如故意殺人、虐童致死等)賦予法院宣告不得假釋的職權,以強化社會防禦與司法正義。現行假釋制度被認為過於寬鬆,難以反映罪責與社會安全需求。此修正案旨在落實社會對嚴懲極惡犯罪的期待。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被害人及其家屬,解決社會對司法正義的疑慮;同時有助於降低再犯風險,維護社會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無期徒刑或長期徒刑者、被害人及其家屬。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賦予法院於判決時針對犯罪情節極端重大者宣告不得假釋的職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社會防禦、落實司法正義、回應民意;疑慮:可能造成司法資源浪費、人權爭議、矯正機關超載。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並非全面取消假釋,而是建立科學化與法制化的排除機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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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3-20,2026-03-2
交付審查2026-03-20,2026-03-2
案由
本院委員柯志恩、洪孟楷、蘇清泉等23人,鑒於近年社會發生多起虐童、故意殺人等極端暴力事件,嚴重挑戰法治底線與社會對正義之認知。現行《中華民國刑法》之假釋制度對於受無期徒刑或長期徒刑者,於執行屆滿一定期間後得以聲請假釋,未能充分反映罪責與社會安全之需求。為回應超過十四萬名民眾於公共政策平台對虐童者「不得假釋」之強烈民意,並強化對故意侵害生命、嚴重妨害兒少身心發展等重大犯罪之究責,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賦予法院於判決時,得針對犯罪情節極端重大者宣告不得假釋,以精準落實社會防禦與司法正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假釋制度對『悛悔實據』之認定過於形式化,難以反映受刑人真實之再犯風險,尤其,對於涉及故意殺人、兒童虐待致死等極端惡性犯罪,即便長期監禁亦難以完全彌補被害人痛苦及降低再犯風險。為落實司法正義並預防再犯,針對特定重大罪行,賦予法院「宣告不得假釋」之職權,即所謂的「絕對無期徒刑」,以符合社會對嚴懲極惡犯罪之期待。
二、本次修法係針對故意殺人、殺人未遂,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關於對未滿十八歲者施以凌虐致死或重傷(虐童罪)等嚴重侵害法益之行為。同時,對於其他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重罪,且經法院認定犯罪手段殘虐、情節重大者,納入不得假釋之裁量範圍。
三、本修正案條文明定,宣告不得假釋需由法院於判決時「同時宣告」之,此舉賦予審判官衡酌個案情節、受刑人再犯機率及社會秩序維護之裁量權。修法並非全面取消假釋,而是針對高風險案件建立科學化與法制化之排除機制,確保處遇之妥當性。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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