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延長對兒少性侵害案件的追訴權時效,確保被害人在成年後仍能尋求法律救濟。草案提出的原因是兒少被害人在案發時可能因身心未成熟或權力不對等而未能及時求助,導致追訴權時效屆滿。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遭受性侵害或猥褻的兒少被害人,解決他們在成年後仍能追究加害者刑事責任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遭受性侵害或猥褻的兒少被害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新增不計入追訴權期間計算之事由,明確規定對兒少性侵害案件的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害人達一定年齡後始行計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對兒少性侵害被害人的實質保障,確保他們在成年後仍能尋求法律救濟;疑慮:延長追訴權時效可能會增加司法機關的負擔,影響司法效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注意各方意見,確保修法能有效保障兒少被害人的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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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3-13,2026-03-1
交付審查2026-03-13,2026-03-1
委員會審查2026-04-13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委員會發文2026-06-18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等18人,有鑑於兒少於遭受性侵害或猥褻時,被害人案發時如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受害造成之心理創傷、因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之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使其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之救助,迨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時,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為強化對兒少性侵害被害人之實質保障,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對兒少性侵害案件之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害人達一定年齡後始行計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基於兒少性侵或猥褻案件之特殊性,被害人於案發時尚未成年,常因身心未成熟或權力不對等而未能及時求助,致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救濟,待其日後或成年欲求助及追究加害者刑事責任時,恐已超過刑事追訴期。
二、本次修正新增不計入追訴權期間計算之事由,係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有關「性侵害犯罪」定義,列舉刑法特定罪名,於犯罪成立之日起至被害人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成年前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以資明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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