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延長性侵害犯罪的追訴權時效期間,以保障被害人權益。草案增訂第三項,規定犯特定性侵害罪者,在被害人未滿20歲之前,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特別是未成年被害人,確保他們在成年後仍能尋求司法正義。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特別是未成年被害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增訂第三項,延長特定性侵害罪的追訴權時效期間。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追訴權時效期間有助於保障被害人權益,特別是未成年被害人;疑慮:可能增加司法機關的負擔,影響司法效率。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後續影響需關注司法實務執行情況。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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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3-13,2026-03-1
交付審查2026-03-13,2026-03-1
委員會審查2026-04-13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委員會發文2026-06-18
案由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有鑑於性侵害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如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受害造成之心理創傷、因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之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使其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之救助,迨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故於本法第八十條修正草案,增訂第三項,使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於犯罪成立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以前所經過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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