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延長性侵害犯罪的追訴時效,特別是針對十八歲以下的兒少被害人,在他們滿二十歲前,追訴時效不計入,以保障他們的權益和實現司法正義。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曾遭受性侵害的兒少被害人,使他們在年滿二十歲前有機會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解決長期以來因為追訴時效問題而無法伸張正義的困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新增第三項規定,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妨害性自主罪追訴期不計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追訴時效保障兒少被害人的權益;疑慮:可能增加司法機關負擔、影響證據保存和人證時效。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後續實施細節和配套措施需要進一步關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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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3-13,2026-03-1
交付審查2026-03-13,2026-03-1
委員會審查2026-04-13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委員會發文2026-06-18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林沛祥、蘇清泉、顏寬恒等18人,性侵害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常發生被害人年幼時遭性侵猥褻,提告卻因過追訴時效不起訴及法院駁回,使被害人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為保障兒少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權益、實現司法正義,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妨害性自主罪追訴期不計入,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第三項,追訴權時效制度目的為考量法秩序之安定性,亦在督促執法機關善盡訴追義務。然性侵害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如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受害造成之心理創傷、因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之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使其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之救助,迨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時,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
二、民法第十二條有關成年年齡之規定,於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將原滿二十歲為成年修正為滿十八歲。為避免因成年年齡修正而影響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期間,以具體年齡為標準,基於被害人保護考量,爰明定於犯罪成立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三、為充分保障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縱使其滿二十歲前因性侵害犯罪以外之原因死亡,仍擬制其至二十歲成年,計算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期間,附此敘明。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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